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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1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予承保: 一、未於公告受理期間向保險人投保。 二、未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資格。 三、農民未善盡種植經營管理致水稻植株受傷、畸形、發育不全、罹患病蟲害、田區受雜草嚴重干擾或有故意破壞田區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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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