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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9條

保險期間投保水稻田區之土地,因政府相關部門之命令或行為,致休耕或改種其他農作物時,要保人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契約解除。投保加強型保險者,並應由保險人退還其所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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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