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 第21條

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21條

保險人及農險基金辦理本保險之附加費用及分配比率如下: 一、行政管理費用:保險費百分之十,其分配比率,保險人為百分之八十五,農險基金為百分之十五。 二、農險基金系統建置及維運費用:保險費百分之十。 保險人於同一期作之自留損失率超過百分之八十以上,超過部分由農險基金全額負擔。 前項自留損失率以理賠金額除以保險費計算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