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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15條

保險費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補助: 一、文件不備或其他欠缺情形而無法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 二、未於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 三、保險標的之土地,不符相關法令規定。 四、依主管機關公告之農業耕作政策致無法種植,並得領取補助、補貼、補償或性質相同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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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