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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2條

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經依第二條通知列為汽車安全性調查對象或第六條通知提供說明資料者,應配合依限期提供說明資料或調查,不得拒絕、規避或阻撓。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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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