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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9條

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未能於汽車安全性召回改正計畫預定日期完成召回改正作業者,得於屆期前三十日內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專業機構申請延長,由專業機構審查後報請交通部同意,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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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