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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6條

專業機構接獲汽車安全性申訴案件通報資料後,應予登錄、彙整及判斷分析,並適時向交通部提出汽車安全性分析報告。 專業機構提出分析報告前,應通知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提供說明資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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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