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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4條

因汽車安全性經外國政府或廠商宣布召回改正,其同一批號進口至本國者,準用前條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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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