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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3條

交通部得委託具有汽車安全性調查能力及設有檢驗設備之車輛專業技術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辦理前條之調查及召回改正成效查核事宜。 交通部應將前項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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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