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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實施人事責任制度辦法 第2條

左列人員之派免遷調,由本部決定: 一、簡任、薦任職人員。但本部法定一級主管人員及直屬機關簡任首長, 應報請行政院核定。 二、地方法院檢察處委任書記官長、法醫師。 三、監獄委任職人員。 四、看守所委任秘書、課長。 五、少年觀護所委任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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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