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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實施人事責任制度辦法 第9條

機關首長於核定考績或考成時,對於考績委員會擬列一等之人員,應特別 注意其品德,如認為品德不佳者,應交考績委員會覆議。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而列一等人員於該考績或考成年度內有貪污或假借有 關司法名義詐欺他人財物之行為,事後經刑事處分確定者,該機關首長應 受記過或申誡處分。 機關未設考績委員會者,其首長之責任,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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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