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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實施人事責任制度辦法
› 第3條
法務部實施人事責任制度辦法 第3條
前條第二款至第五款以外之委任職人員,其派免遷調,依左列之規定: 一、最高法院檢察署委任人員,由檢察長決定。 二、高等法院檢察處以下各級檢察處及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委任人員, 由高等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決定。 三、省區未設高等法院檢察處者,其高等法院分院檢察處、地方法院檢 察處、或看守所委任人員,分別由各該首席檢察官、看守所所長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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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本辦法自下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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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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