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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實施人事責任制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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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實施人事責任制度辦法 第7條
首長對於屬員左列行為,有隨時查察紀錄,並向上級機關首長舉報之責任 : 一、應負刑事責任之行為。 二、應負行政責任之行為。 三、應列入人事考核資料之行為,應注意左列各點: (一) 工作情緒低落者。 (二) 服務態度頑劣者。 (三) 忙於外務,不能專心辦事者。 (四) 舉止乖張者。 (五) 生活腐化者。 (六) 非因公務而社交活動頻繁者。 (七) 體弱多病或精神萎靡不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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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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