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務部實施人事責任制度辦法 › 第8條

法務部實施人事責任制度辦法 第8條

首長已盡或未盡前條所定之責任者,分別視情節酌予獎懲。 上級機關首長對於下級機關首長依前條規定所為之舉報,應按權責及時適 當之處理。其未為適當之處理者,以未盡前條之責任論。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法務部實施人事責任制度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