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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實施人事責任制度辦法 第6條

首長得保舉優秀人員升遷。 保舉升遷時,應就被保人之忠誠、品德、氣質、學識、工作能力、服務態 度、精神體力及其他各方面為綜合之衡量,密陳有決定權責之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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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