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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95.06.30訂定) 第10條

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調本部及所屬機關或其 他機關辦事,由本會審議。 調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辦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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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