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95.06.30訂定) › 第2條

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95.06.30訂定) 第2條

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法審 議本部所提下列事項: 一、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任免、 轉任、遷調、考核及獎懲事項。 二、提供遴任檢察長建議名單。 三、檢察長遷調之徵詢意見。 部長遴任檢察長前,本部提供擬任檢察長職缺數,交本會提出職缺二倍人 選,由部長圈選之。其符合遴任資格者之基本資料,於開會前七日提供予 本會委員。 檢察長之遷調或新任,於發布前送本會徵詢意見。其調動名單及新職,應 至遲於開會前二小時提供予本會委員。委員之意見應列入會議紀錄送部長 參酌。部長可調整或維持原案,免再送本會徵詢意見。 本會就職期未滿或調任不相當職務之檢察長遷調案,得經決議,建請部長 說明遷調理由。 本會審議案件之幕僚作業,由本部人事處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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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