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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95.06.30訂定)
› 第12條
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95.06.30訂定) 第12條
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另予考績、年終考績、專案考績及平時考核之獎懲 案件,應由現職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法規辦理後層報本部提送本 會審議。但下列人員平時考核之獎懲案件,由各相關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 法等法規辦理後層報本部提送本會審議: 一、調本部或所屬機關辦事人員,於調辦事期間所生平時考核之獎懲案件 ,由調辦事機關辦理。 二、已調任本部或所屬機關人員,其平時考核之獎懲案件,由事實發生機 關辦理。 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機關人員平時考核之獎懲案件,得基於業務 督考由該署主動檢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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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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