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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95.06.30訂定) 第9條

本會審議轉任及回任事項如下: 一、轉任本部副司長以下之司法行政官。 二、轉任本部司法官訓練所講座、教務組組長、訓導組組長、導師。 三、轉任本部行政執行署或其分署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 四、前述各款人員及轉任本部行政執行署副署長、分署長、本部廉政署副 署長回任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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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