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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95.06.30訂定)
› 第15條
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95.06.30訂定) 第15條
出席人員遇有涉及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 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議案時,應自行迴避。 選任委員於任期中,有關本身之遷調案件,不予列入本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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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法審議本部所提下列事項:一、高等…
第3條
本規則所稱檢察官,包括試署檢察官、候補檢察官。
第4條
本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代理之。
第5條
本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前…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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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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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會審議任免及遷調事項如下:一、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平調。二、檢察官調升主任檢察官。三、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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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調本部及所屬機關或其他機關辦事,由本會審議。調最…
第11條
本會審議考核及獎懲事項如下:一、檢察官候補、試署期間之服務成績。二、現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
第12條
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另予考績、年終考績、專案考績及平時考核之獎懲案件,應由現職機關依公務人員…
第13條
本會審議案件時,應依相關法令辦理之。
第14條
本會出列席人員就會議中涉及個人能力、操守及其他依法規應保密之事項,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第16條
本會審議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決議,應報請部長核定後公告之。本會決議,部長如認有再行審議之必要…
第17條
其他與檢察事務有關事項,部長得提交本會徵詢意見。
第18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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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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