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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95.06.30訂定) 第4條

本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 指定委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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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