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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處務規程
› 第16條
法官學院處務規程 第16條
本學院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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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學院處理事務,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
第3條
院長綜理本學院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4條
本學院職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並按事務之繁簡配置各單位人員;各組、室職員於必要時,得派…
第5條
本學院年度研習計畫應報請司法院核定。
第6條
主任秘書掌理事項如下:一、各單位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三、各單位之協調…
第7條
教務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年度研習計畫規劃之擬議。二、各項研習委員會會議之籌劃及執行。三、研習…
第8條
學務組掌理事項如下:一、研習人員品德學識考查成績之彙辦。二、研習人員報到、上課之勤惰考查及請…
第9條
研究發展組掌理事項如下:一、研習、進修之國際交流及與國內學術、研究機構合作。二、研習、進修課…
第10條
總務組掌理事項如下:一、研習人員膳宿。二、文書之收發、分配、繕校及稽催。三、各項會議之籌劃及…
第11條
人事室依法令辦理本學院人事事項。
第12條
主計室依法令辦理本學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3條
組長、室主任承院長之命,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辦理各組、室事務。
第14條
各組於業務需要,得分股辦事。總務組,分三股辦事。第三股專責辦理第十條第八款所定資訊業務。
第15條
本學院依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其所需經費由年度預算支應。
第17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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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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