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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處務規程 第7條

教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研習計畫規劃之擬議。 二、各項研習委員會會議之籌劃及執行。 三、研習課程之安排。 四、講座之延聘及聯絡。 五、講義之印發。 六、研習人員各項考試及成績紀錄陳報。 七、研習資訊系統建檔。 八、研習成效之評估及檢討改進。 九、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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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