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官檢察官互調辦法 › 第10條

法官檢察官互調辦法 第10條

法官請求調任檢察官或檢察官請求調任法官者,應填具請求書 (附件二) 層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轉法務部或司法院,並應將請調人員履歷表及資料 表隨同請求書檢送參考。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法官檢察官互調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