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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檢察官互調辦法 第7條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兼任院長之法官、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高 等法院或其分院兼任院長、庭長之法官,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 、主任檢察官出缺,得就具有任用資格曾任同級法院法官,並曾任同級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成績優良者,優先遴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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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