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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檢察官互調辦法 第12條

前條小組之擬議,應各報請其主管長官並經其人事審議會通過後調任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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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