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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檢察官互調辦法 第9條

司法院或法務部因各級法院或檢察機關業務需要有調用檢察官或法官之必 要時,得指名商調,並於徵得本人同意後,得請先將擬調人員履歷表及資 料表 (附件一) 檢送參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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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