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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檢察官互調辦法 第11條

司法院、法務部為辦理法官、檢察官之互調,應各指派人員組成法官檢察 官互調協調小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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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