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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檢察官互調辦法 第6條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出缺,應就實任 法官及檢察官合計在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優先遴調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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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