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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第11條

本會之決議,除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者外,以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主席不參與表決。但可否同數時,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加入,而使其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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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