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 第5條

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第5條

本會受理個案評鑑事件,得行使下列職權: 一、要求受評鑑法官、請求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二、實施勘驗、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或囑託機關、團體為調查。 三、通知關係人到會說明。 四、通知受評鑑法官或請求人到會陳述意見。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說明或陳述之內容,本會於必要時得製作書面紀錄記載要旨。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