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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第8條

本會審議個案評鑑事件前,得先以承辦委員一人行準備程序。 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關於本會權限之規定,於承辦委員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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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