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 第7條

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第7條

本會審議個案評鑑事件,為確定違失行為模式之必要,或已知受評鑑法官有其他應受評鑑之情事時,得就未經請求之違失情事,併予調查及審議。 前項情形,應告知受評鑑法官,並給予表示意見之機會。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