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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 第12條

個案評鑑事件經本會依第四條第五項或第九條規定決定不予受理者,應以書面通知請求人,並得不附理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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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