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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10條

被付懲戒法醫師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者,應於陳述後先行退席,必要時,得准其再予陳述意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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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