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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19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於接受前條之意見書或提出之期限屆滿後,應於七日內將請求覆審理由書、前條之意見書及懲戒全卷送交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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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