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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22條

法務部執行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將執行命令及決議書刊登行政院公報,副本並送法醫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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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