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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7條

法務部或法醫師公會移付懲戒時,應提出理由書,敘明事實及移付懲戒之理由。 法醫師公會移付懲戒前已先行處分者,應於理由書載明處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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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