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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13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或依法醫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迴避: 一、對懲戒事件有利害關係者。 二、有事實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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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