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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4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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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