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醫師懲戒辦法 › 第8條

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8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受理懲戒事件,應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二人先行審查,並作成審查意見,提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審議。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法醫師懲戒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