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 第10條

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第10條

各法院應將負責前條事項之庭務員或專人及其代理人姓名、職稱、電話號碼函報司法院資訊管理單位;異動時,亦同。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