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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定遠距訊問,除經訊問端審判長或法官許可旁聽外,應以不公開方式行之;經許可旁聽者,訊問端法院應將得旁聽之人通知受訊問端法院。 受訊問端法院辦理隔別訊問、旁聽及其他訊問相關事項,應依訊問端法院之訴訟指揮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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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