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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第5條

法院對遠距訊問之法庭,得依業務狀況,指定時間供遠距訊問專用,以半小時為一時段,每次訊問最多可聲請兩時段,必要時得經訊問端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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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