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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第7條

遠距訊問筆錄及其他文書,須受訊問人簽名者,由訊問端法院傳送至受訊問端,經受訊問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將筆錄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回訊問端法院,再行補送原本。 受訊問人依法應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具結者,由受訊問人或受訊問端法院將結文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予訊問端之法院。 受訊問端法院或受訊問人應於訊問後一週內,將簽名後之前二項筆錄、結文或其他文書原本寄回訊問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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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