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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於法院以證人身分訊問當事人、使用通譯之程序及其他法院認有遠距訊問之必要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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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