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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第11條

法院審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如發現被害人有接受心理治療、輔導、安置、 緊急診療等之必要時,應即通知該管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設立之性 侵害防治中心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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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