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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第6條

法院審理性侵害犯罪案件,除有本法第十六條但書之同意者外,不得公開 。 本法第十六條但書之同意,應以書狀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表示者,法院 書記官應記載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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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