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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第13條

被告或其辯護人詰問或提出有關被害人與被告以外之人之性經驗證據,法 院認為不當或不必要者,應禁止之,並記載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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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