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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第14條

裁判及其他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如確 有記載之必要,得僅記載其姓氏、性別或以使用代號之方式行之。 法院依前項規定使用代號者,並應作成該代號與被害人姓名對照表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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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